发文单位 | 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台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 文号 | 台财金发〔2022〕13号 |
发文时间 | 2022-06-24 | 实施日期 | 2022-08-01 |
统一编号 | ZJJC12-2022-0012 | 有效性 | 有效 |
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财政局、经信(经科)局、金融工作中心,台州湾新区财政金融局、经科局:
现将《台州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风险补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台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22年6月24日
《台州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风险补助实施细则》
为提升我市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扩大其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担保的业务规模,有效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等融资难问题,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继续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的通知》(财建〔2021〕10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体系改革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22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体系改革切实提升金融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台政办发〔2021〕5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一)本细则所称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主要是指为缺乏抵押物、自身信用等级不足的小微企业和“三农”增信的融资担保。
(二)本细则所称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风险补助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助资金),是指每年在上级补助金融相关专项资金以及市本级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开展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和市委市政府明确支持的其他担保业务的风险补助。
(三)风险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统筹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二、风险补助对象、条件、范围
(一)风险补助对象
在台州市区依法经营并获得省级监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担保机构。
(二)风险补助条件
申请风险补助资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获取《经营许可证》1年以上(含1年),且无不良信用记录。
2.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按规定准确、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及浙江省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信息系统以及其他需要报送的系统报送数据信息,按规定向同级财政等相关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等相关资料;近三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业监管部门的处罚。
3.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准备金,收取客户保证金的融资担保机构须设立保证金专户。
4.当年为全市小微企业和“三农”开展政策性融资担保的业务量占担保业务总量的50%(含)以上,当年为全市小微企业和“三农”开展融资担保业务的年末担保责任余额达净资产2倍(含)以上。
5.申请风险补助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中,对单户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融资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且单户担保绝对额不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
6.申请风险补助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当年代偿率原则上不超过3%,具体标准将根据全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调整,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7.申请风险补助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
(三)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补助范围
台州市区域内依法经营的小微企业和“三农”经营主体,具体补助范围按照当年度申报文件的规定执行。
小微企业不包括房地产、金融业和投资与资产管理类、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类、地方国有企业资本运营平台类企业,小微企业具体标准参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执行。
三、支持方式、额度
对市区内开展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的融资担保机构进行风险补助,补助比例为不高于融资担保机构当年为小微企业、“三农”经营主体开展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的年末担保责任余额的1%。其中担保余额指融资担保机构承担担保责任的余额。补助总额以专项资金规模为上限,市委、市政府明确支持并明确补助比例的担保业务,从其规定。
四、申报、审核和资金拨付
(一)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金融办每年按照本细则规定,按业务条线发文通知申报我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风险补助资金。
(二)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在规定申报时间内按财政隶属关系报同级相关部门,区相关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上级部门审核。必要时委托中介机构审查或进行现场核查。
(三)在使用市本级金融发展专项资金时,按照市级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四)补助类资金政策兑现时,须在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金融办等相关网站上进行公示。
五、监督管理
(一)各融资担保机构收到的风险补助资金,按照相关财务规定记入规定科目,主要用于充实风险准备金,弥补担保代偿损失。
(二)风险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骗取、截留、挪用、挤占等违法违纪行为,将追缴已拨付资金,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各级财政、经信、金融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风险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规审批、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各级财政、经信、金融工作部门要加强对风险补助资金申报、使用的检查和监督。
六、其他
(一)本细则由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台州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风险补助实施细则》(台财企发〔2018〕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