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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法规>行政规范性文件
        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科技局 关于印发《台州市科学技术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23- 03- 23 11: 52 来源: 市财政局   点击: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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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单位

        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科技局

        文号

        台财行发〔2023〕10号

        发文时间

        2023-03-21

        实施日期

        2023-05-01

        统一编号

        ZJJC12-2023-0003

        有效性

        有效

        椒江、黄岩、路桥区财政局、科技局,台州湾新区财金局、经科局:

        为加强台州市科学技术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台州市委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台市委发〔2019〕88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台政发〔2021〕28号)等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台州市科学技术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台州市科学技术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科技局

        2023年3月21日

        附件  台州市科学技术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台州市委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台市委发〔2019〕88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台政发〔2021〕28号)等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定义。台州市科学技术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本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共同管理的,用于支持企业研发投入、推进创新主体培育、科研攻关活动、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优化科技创新环境等方面的资金。专项资金原则上实施期限为三年,到期后进行综合评价,视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二)主要原则。专项资金按照“集中财力、突出重点,明晰权责、放管结合,遵循规律、注重绩效”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三)职责分工。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资金下达,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会同市科技局及市级有关部门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市科技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提出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重点及分配方案,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做好专项资金下达后的资金使用、项目报备、绩效管理、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二、支持对象、支持范围及分配方式

        (四)支持对象。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原则上为在台州市区范围内依法经营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其他具备科研开发或科技服务能力的单位。市政府引进共建(签订共建协议明确补助资金)的科创平台按共建协议确定。

        (五)支持范围。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的范围包括以下几方面:

        1.支持创新主体培育。构建创新型企业梯队,推进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加速创新资源集聚,提升科技创新服务水平。

        2.支持技术创新引导。引导社会资本和创新主体加大研发投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3.支持重点研发与转化。根据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及全市重点领域、重点产业的重大科技需求,开展重大关键共性技术攻关、重大科技成果转化。

        4.支持创新基地和人才。促进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及能力提升、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和创新人才与团队创新活动,包括公共创新平台与载体、人才新政涉及资助项目。

        5.市委、市政府确定需要支持的其他工作。

        (六)分配方式。专项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竞争性分配与直接分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配。

        1.因素法分配。提前下达各区的预算指标按因素法分配,一年一定。分配因素主要包括当年重点工作或任务、历年项目及资金规模、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等。

        2.竞争性分配。围绕市委、市政府明确的重点领域的科技项目等,采用公开竞争的方式择优支持。

        3.直接分配。对符合市委、市政府出台的相关文件和政策的各类项目,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具体工作需要和规定要求,在专项资金里兑付。

        三、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

        (七)资金分配。市科技局应确定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方向、重点支持内容,明确分配方式、分配权重、支持标准,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初步分配方案,按照预算编制相关规定报市财政局。涉及专项资金转移支付的,市财政局按不低于预计数70%提前下达。

        (八)下达和使用

        1.采用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申请、审核及资金拨付流程:

        (1)专项资金申请实行属地管理,相关企业、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具体申报通知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科技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

        (2)各地科技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密切工作配合,根据市科技局确定的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和方向,及时组织相关企业、单位进行申报。

        (3)各地科技部门对企业、单位报送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采取委托中介机构审查、组织专家评审、开展现场核查等程序,经商同级财政部门后,提出支持项目及扶持资金。

        (4)各地科技部门、财政部门及时下达并拨付资金,督促项目单位按规定使用管理并进行财务处理。同时将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清单上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5)市科技局根据各地上报的符合市级科技奖补政策的专项资金使用明细,将结果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市科技局按规定进行清算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商市财政局后报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根据批准的资金分配方案联合行文下达专项资金。

        2.采用竞争性分配的专项资金申请、审核及资金拨付流程:

        (1)市科技局根据竞争类项目资金支持方向及重点,发布年度竞争类项目的申报指南;并负责申报资料的受理,申报主体合规性、申报内容完整性等方面的初审。

        (2)市科技局负责组织成立竞争类项目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重点项目评审,评审小组成员中应包括财务人员。

        (3)评审小组成员实行回避制度。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的经办、审批人员,以及其他与评审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受聘为评审小组成员。

        (4)市科技局负责向评审小组介绍初审情况和扶持政策。评审小组对初审后的项目进行评审,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评审意见,形成书面评审结论。各评审人员对评审结论负责。

        (5)市科技局根据评审结论,结合专项资金预算,确定入围项目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项目,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复审,并公示复审结论。

        (6)市科技局根据公示结果,提出竞争类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商市财政局后报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根据批准的资金分配方案联合行文下达专项资金。

        3.采用直接分配的专项资金申请、审核及资金拨付流程:

        相关企业、单位直接向市科技局申报。市科技局对报送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采取委托中介机构审查、组织专家评审、开展现场核查等程序,提出支持项目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市科技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商市财政局后报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根据批准的资金分配方案联合行文下达专项资金。

        四、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九)开展绩效评价。市科技局应会同市财政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在专项资金实施中期或周期终了时,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及预算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十)加强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和科技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对骗取、截留、挪用、挤占财政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由各级科技部门及时收回相关资金,并将相关情况报送各级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严肃问责追究。各级财政部门和科技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规审批、分配、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其他

        (十二)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等科研项目的预算编制及调剂、结余留用、间接费用比例、劳务费开支范围等事项参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22号)管理。

        (十三)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