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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台州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23- 03- 27 10: 40 来源: 市财政局   点击:

        台财经发〔2022〕77号

        椒江、黄岩、路桥区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台州湾新区财金局、建设局:

        为加强和规范台州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重新制定了《台州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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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台州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资金管理办法

        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0月27日

        附件

        台州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台州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资金(以下简称改造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浙财建〔2022〕58号)、《浙江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1〕118号)、《中共台州市委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台市委发〔2019〕88号)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改造资金,是指统筹安排用于支持台州市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资金,包括中央、省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以及市级财政安排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相关资金。

        第三条 改造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建设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安排,根据市建设局提供的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下达改造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组织指导部门实施改造资金的绩效管理等。

        市建设局根据年度工作任务确定改造资金支持重点,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地方开展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相关工作,组织各地做好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第四条 改造资金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改造资金原则上实施期限为三年。各地要及时做好绩效评价工作。市财政局可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结合中央及我省相关政策实施调整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适时调整改造资金实施期限和使用方向。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资金分配

        第六条 改造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纳入中央补助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计划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任务建设。

        省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纳入省级年度计划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任务建设;市级改造资金主要用于纳入市级年度计划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任务建设。具体范围包括:小区内水电路气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造,小区内房屋公共区域修缮、建筑节能改造,支持有条件的加装电梯支出等。

        第七条 改造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资金主要根据各区纳入计划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任务情况进行分配。

        第八条 改造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购置交通工具等支出,并遵守厉行节约有关规定。

        第三章 资金预算下达

        第九条 市财政局收到中央、省下达的改造资金预算文件和绩效目标后,根据市建设局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和绩效目标分解情况,会同市建设局将资金和绩效目标下达区财政部门和区建设部门,同时抄送省财政厅、省建设厅。

        第十条 区财政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到改造资金预算后,应及时将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分解或明确到具体项目。

        第十一条 在分配资金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于资金缺口大、筹措难的项目予以适当倾斜。

        第十二条 区级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要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区建设部门应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快项目进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改造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结转结余的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内容、程序和要求参照中央、省级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改造资金的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在资金申报、使用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区财政部门会同区建设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台州市财政局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台州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台财经发〔2021〕54)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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