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展改革委近日印发《关于推动浙江省轨道交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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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推动浙江省轨道交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52号,以下简称《意见》),并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意见》的出台,对于统筹推动全省都市圈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以及城市轨道交通一体谋划、互通共享具有重要意义,将为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提供有力支撑。 在坚持规划统筹,强化规划约束方面,《意见》明确,省级线网规划作为指导城市政府编制地方线网规划的纲领性文件,力推多规合一,省内其他各类规划要与省级线网规划做好衔接;要求城市政府根据地方线网规划编制建设规划,优化项目设计,合理确定建设规模,防止过度超前、过于集中;要求做好沿线及站点周边土地预留和控制,科学编制综合开发控制性详细规划,防止其他建设侵占轨道交通走廊空间。 在细化项目设计,突出经济适用方面,《意见》提出,有序发展都市圈城际和市域(郊)铁路,防止以不断延长地铁线的方式替代其功能。从选址选线、技术标准及综合衔接角度提出指导性意见,达到控制造价,提高客流效益的目的;适度发展城市轨道交通,严禁违规变相建设地铁、轻轨项目,杜绝地铁向外围无限延伸。科学确定建设规模、项目时序、资金筹措方案,合理选择系统制式、敷设方式,确保建设期和运营期的政府支出规模与财力相匹配;支持具备条件的城市充分利用既有铁路公交化开行市域(郊)列车。 在强化风险管控,拓展融资渠道方面,《意见》提出,加强债务风险管控,严禁通过融资平台公司或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名义违规变相举债;落实项目资金来源,建立透明规范的资本金及运营维护资金投入长效机制,明确总投资中财政资金投入不得低于40%。通过综合开发收益适当补贴运营,力争逐步减少政府补贴;拓展资金筹措渠道,鼓励创新投融资机制,培育多元化投资主体;加大土地综合开发力度,支持轨道运营企业参与土地综合开发。 在严格项目管理,规范审批流程方面,《意见》提出,应规范建设规划调整程序,明确轨道交通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实施,不得随意调整功能定位、建设时序和建设标准,未经批准不得提前实施;规范可研调整和设计变更程序,对经济社会效益劣化及公众强烈反对的事项,坚决不予变更。 在优化运营管理,提升运营效益方面,《意见》提出,优化运输组织效率,市域(郊)铁路和都市圈城际可采用城市轨道交通“灵活编组、高密度、公交化”的运营模式;引入多元化运营主体,提升运营服务水平,支持轨道交通企业运营市域(郊)铁路。 下一步,省发展改革委将认真抓好《意见》贯彻落实,从规划、建设、运营、管理等方面加强规范和指导,并适时出台浙江省轨道交通中长期发展规划,切实推动我省轨道交通健康可持续发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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