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养犬 共建美好家园——《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问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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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什么时候正式施行? 答:本条例2021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问:我市养犬管理主要由哪些部门负责? 答:根据《条例》和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我市建立由公安、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发展和改革、教育、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部门参与的养犬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问:我市的养犬重点管理区是如何划分的? 答:我市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养犬管理。重点管理区为城市建成区以及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台州湾新区管委会划定的区域。一般管理区为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区域。详细范围见各地政府公告。 问:犬只免疫是强制规定的吗? 答:我市实施犬只狂犬病免费免疫制度。犬只出生满三个月起十五日内或者免疫有效期届满前,养犬人应当到免疫接种点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并办理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免疫接种点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确定并公布。 问:重点管理区犬只怎么登记上牌? 答: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犬只的,可通过“浙里办”APP搜索“台州养犬”进行网上申报,填写好犬主信息和犬只信息后,选择登记服务点和登记时间,系统审核完成后,凭预约二维码到服务点为犬只进行免疫和电子标识植入,取得犬只登记牌,完成登记。值得注意的是,在登记上牌前,犬只必须进行免疫,并在有效期内。 问: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犬只数量是否有限制? 答:个人饲养犬只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本市有固定居住场所且独户居住。 重点管理区内每一户籍和每一固定居住场所饲养犬只不得超过一只。 问:饲养犬只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范: (一)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吠叫、气味等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二)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三)不得放任犬只影响环境卫生、破坏公共设施; (四)不得在重点管理区内的公共楼道、楼顶、绿地、地下室等公共区域饲养犬只; (五)一般管理区内,烈性犬、大型犬圈养或者拴养; (六)重点管理区犬只佩戴犬牌,一般管理区犬只佩戴免疫牌; (七)不得遗弃、虐待或者虐杀犬只; (八)犬只死亡的,对犬只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九)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问:在重点管理区内,未按照规定办理犬只登记而擅自养犬的,会受到如何处罚? 答:按照条例规定,养犬人未办理养犬登记或者延续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没收犬只。 问:居民可以在小区楼顶等地饲养犬只吗? 答:不行,根据《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养犬人在重点管理区内的公共楼道、楼顶、绿地、地下室等公共区域饲养犬只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问:居民外出遛犬有哪些规定,违反了会怎么处罚? 答:《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范:1.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携带;2.使用一点五米以下的牵引带牵领犬只,每人牵领不得超过一只;3.进入公共楼道、电梯等狭小空间,采取为犬只佩戴嘴套、收紧牵引带、怀抱、装入犬笼或者犬袋等安全措施;4.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物; 《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上述第1.2.3种情形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4种情形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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