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温岭大队)(2023年第114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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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知人:林敏峰,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81198******539,驾驶证发证机关:浙J,准驾车型:C1E。 告知内容: 经我单位查明,违法行为人林敏峰于2023年2月18日11时6分, 驾驶牌号为浙J89G5Q的小型轿车,途经温岭市泽国镇下郑村B区59号前路段,实施机动车不按规定临时停车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被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图、现场照片、网上查询记录、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 林敏峰实施机动车不按规定临时停车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的规定,我单位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因林敏峰在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未按规定到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我单位已于2023年3月14日将催告通知书通过邮寄方式寄往林敏峰户籍登记地通知林敏峰来接受处理,林敏峰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到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林敏峰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林敏峰有陈述和申辩,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中国的365体育投注_365bet娱乐_365bet亚洲投注网址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3年3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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