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温岭大队)(2023年第115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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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知人:欧显胜,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02197******61X,驾驶证发证机关:浙J,准驾车型:C1D。 告知内容: 经我单位查明,违法行为人欧显胜于2023年2月16日11时2分, 驾驶牌号为浙JL15K9的轻型多用途货车,途经温岭市泽国镇下店村A区161号前路段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被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勘查记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网上查询记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欧显胜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我单位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记1分;欧显胜实施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我单位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记3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我单位拟作出罚款400元的处罚。 因欧显胜在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未按规定到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我单位已于2023年3月13日将催告通知书通过邮寄方式寄往欧显胜户籍登记地通知欧显胜来接受处理,欧显胜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到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欧显胜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欧显胜有陈述和申辩,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3年3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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