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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温岭大队)(2023年第116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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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知人:林夏方,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3196******932,驾驶证发证机关: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准驾车型:C1。 告知内容: 经我单位查明,违法行为人林夏方于2023年2月12日09时09分,驾驶浙J7C181的轻便二轮摩托车途经温岭市大溪镇岙增张村卫生室前路段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实施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造成事故的,驾驶证公告停止使用期间仍驾驶机动车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被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大溪中队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网查询结果、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林夏方实施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证公告停止使用期间仍驾驶机动车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二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因林夏方在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未按规定到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大溪中队接受处理,我单位已于2023年3月16日将催告通知书通过邮寄方式寄往林夏方户籍登记地通知林夏方来接受处理,林夏方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到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大溪中队接受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林夏方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林夏方有陈述和申辩的,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3年3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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