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温岭大队)(2023年第117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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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知人:潘永多,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3197******118,准驾车型:C1。 告知内容: 经我单位查明,违法行为人潘永多于2023年2月13日15时54分,驾驶浙J5D5P5的轻型栏板货车途经温岭市万昌北路城东街道客运中心前处时,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被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车辆照片、网上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 潘永多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之规定,拟给予罚款20元的处罚;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拟给与罚款5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潘永多在二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上述两项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52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因潘永多在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未按规定到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我单位已于2023年3月8日将催告通知书通过邮寄方式寄往潘永多户籍登记地通知潘永多来接受处理,潘永多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到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潘永多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要求听证,潘永多有陈述和申辩或要求听证的,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2023年3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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