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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温岭大队)(2023年第118期)

        发布日期:2023-03-29 16:51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公安局


        被告知人:郑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02199******034,驾驶证发证机关:鄂Q,准驾车型:C1。

        告知内容:

        经我单位查明,违法行为人郑伟于2023年02月01日18时30分,驾驶浙JT798F的轻型栏板货车行至温岭市城西街道上林村107幢前路段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实施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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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事实有交通违法行为人郑伟的陈述和申辩、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勘查记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驾驶证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电子保险单打印件、网上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

        郑伟实施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七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400元的处罚;郑伟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2600元的处罚。

        因郑伟在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未按规定到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我单位已于2023年03月20日将催告通知书通过邮寄方式寄往郑伟户籍登记地通知郑伟来接受处理,郑伟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到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郑伟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要求听证,郑伟有陈述和申辩的或要求听证的,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3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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