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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务标准化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04-04 16:08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机关事务标准化工作,有效发挥标准化对机关事务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区机关事务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关事务标准化工作,包括培养和树立标准理念,将标准思维贯穿于服务、保障、管理各工作领域,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和修订机关事务标准并组织实施,对机关事务标准实施绩效进行监督考核等。

        第三条 机关事务标准化工作应以提升管理效能、促进治理现代化为目标,以现实问题为出发点,坚持问题与目标导向相结合,落实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要求,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相关政策要求,以机关事务法治化为引领,推进标准化、信息化融合发展。

        第四条 提倡法规引用标准,政策实施配套标准,在规范性文件制定时积极应用标准。

        第五条 机关事务标准化工作应秉持灵活、开放的建设策略,鼓励我区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主持或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的制定。鼓励高校院所、相关企业、社会团体等开展或者参与机关事务标准化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我区机关事务标准化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七条 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依据职能职责统筹组织开展我区机关事务标准化建设相关工作,具体负责以下方面:

        (一)宣传贯彻国家及自治区标准化工作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定我区机关事务标准化工作制度;

        (二)编制全区机关事务标准化工作规划、年度计划等;

        (三)组织拟订机关事务自治区级地方标准;

        (四)组织开展机关事务标准的宣传贯彻和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效果评估;

        (五)联合标准化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我区机关事务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工作;

        (六)指导盟市、旗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标准化工作;

        (七)积极参与我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标准技术委员会,受标准化主管部门委托推动组建并管理我区机关事务相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八)组织全区机关事务标准化人员的培训、考核等工作;

        (九)组织开展我区其他机关事务标准化相关工作。

        第八条 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政策法规处归口管理我区机关事务标准化工作,组织拟定我区机关事务标准体系、标准化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起草和制定、修订有关机关事务自治区级地方标准,组织开展机关事务标准的宣传、培训、贯彻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九条 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相关业务处室根据职能划分负责各业务领域的标准化工作,对属于其业务领域的标准制修订、立项等提出具体意见建议,承担其业务领域标准的起草及实施工作,对标准贯彻情况开展跟踪督办和监督检查。

        第十条 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局属单位应积极参与标准起草、征求意见、宣传、实施等标准化工作,通过标准实施提升工作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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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各盟市、旗县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开展其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务标准化工作。盟市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工作实际制定标准化专项规划。鼓励有条件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开展跨区域合作,建立区域协同工作体系。

        第三章 标准的制定

        第十二条 着力构建上下联动、创新协调、开放共享的机关事务标准体系。标准体系应突出机关事务行业特色、地方特色,以资产管理为基础,在基础通用、服务保障、公共机构节能、公务接待、财务管理等机关事务各项业务领域实现标准全覆盖。标准体系实行动态管理,根据需要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制定机关事务标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明确责任,依法定标。地方标准立项时宜明确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

        (二)坚持问题导向,按需定标。适应机关事务发展规律和行业标准化需求,符合机关事务标准体系建设需要,有利于提高机关事务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三)坚持系统观念,科学定标。标准制定过程公开、透明,广泛征求和听取意见,充分体现标准各利益相关方共识。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查论证,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提高标准质量。

        第十四条 标准起草单位应在广泛调研、深入研究、充分协调和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按照规范的格式、体例和相关要求起草标准文本,编写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

        第十五条 机关事务自治区级地方标准是在全区范围内,需要在机关事务相关业务领域统一技术要求而制定的标准,其制修订的项目申报、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等工作,按《内蒙古自治区标准化条例》和自治区标准化主管部门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自治区级地方标准,需要在盟市级机关事务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制定机关事务盟市级地方标准。盟市级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自治区级地方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并与现行相关标准协调配套。相关程序参照第十五条。

        第十七条 机关事务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的管理按照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机关事务行业标准管理相关要求以及《团体标准管理规定》《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对没有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可以为在服务保障过程中控制服务质量、提升保障能力、优化管理方式而自行制定标准。内部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与现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协调配套。

        第十九条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本着必要可行的原则对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内部标准立项开展评估,对标准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科学性进行立项评审并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内部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制定标准工作计划,确定专人负责相关工作。成立标准编写小组,按立项要求起草标准,鼓励一线工作人员参与标准编写工作。

        第二十一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标准起草单位应就内部标准文本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并根据征集的意见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

        第二十二条 内部标准的审查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中标准化归口管理单位组织进行。标准审查专家组以会议审查或函审方式完成标准审查。未通过审查的项目,起草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修改完善并再次提交审查,或根据审查结论,提出调整或终止项目计划,报标准化归口管理单位审核。通过审查的项目,由标准化归口管理单位统一报送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上会研究,批准发布,组织施行。

        第四章 标准的实施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机关事务标准发布后,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开展标准宣传,做好标准解读。

        第二十四条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坚持以标准化为抓手,明确专人专岗负责推动标准实施工作,在制定政策措施时,积极引用相关标准。通过实施有效的工作任务追踪和绩效评价管理,在职责范围内落实标准化相关的工作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建立机关事务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加强对标准实施情况的跟踪评估。可通过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或聘请专家的方式开展标准评估工作。根据反馈和评估情况及行业发展需求、技术进步情况,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对标准进行复审。地方标准的复审还应将复审建议报同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章 保障机制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按要求定期向国管局报送标准化年度工作报告,盟市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每年向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报送标准化年度工作报告,并抄送同级标准化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我区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坚持系统思维,强化标准化法治引领,推进标准化、信息化协同发展,做好标准化工作技术保障,推动标准信息共享。

        第二十八条 我区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将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鼓励社会资金投入机关事务标准化工作。

        第二十九条 我区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加强机关事务标准化理论建设,强化标准化人才队伍培养,加强标准化业务交流,充分发挥标准化专家作用,在标准体系优化、理论研究、标准落地等方面广泛开展合作。

        第三十条 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及技术水平高并在实施中取得突出成效的标准,我区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可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表彰奖励或向有关部门推荐申报标准化和科技成果等方面的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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