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民政局 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台州市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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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级有关单位: 现将《台州市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台州市民政局 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5月14日 台州市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社会工作专业技术岗位管理,为社会治理和社会服务事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根据《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快推进社会工作发展的意见》(浙民慈〔2019〕125号)和《台州市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行动计划(2018—2020)》(台市委办发〔2018〕32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企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城乡社区、社会组织中从事社会工作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老年人福利、残疾人福利和服务、儿童福利、收养服务、妇女儿童援助、困难职工帮扶、职工权益维护、婚姻家庭服务、青少年服务、社会救助服务、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护、优抚安置服务保障机构等以社会工作服务为主的事业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将社会工作岗位明确为主体专业技术岗位,并逐步达到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70%左右。 第四条 教育、卫生健康、殡仪服务机构、人口计生服务机构及其他需要开展社会工作服务需求的单位,应当将社会工作专业岗位纳入专业技术岗位管理范围。 第五条 社会工作岗位招录(聘)人员主要面向社会工作专业的毕业生和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 第六条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分为助理社会工作师、 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三个级别。 第七条 社会工作者专业技术职务实行聘任制。所在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到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到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应具有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聘任到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应具有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聘任到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应具有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聘任社会工作者后,所在单位应在30日内将聘任名单报送当地民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实行登记服务制度,民政部门负责证书的登记服务工作。首次登记的受理期限为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颁发之日起1年以内,登记有效期为3年。首次登记后,每3年进行再登记。再登记时需提供参加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的相关记录证明。再登记的受理期限为上次登记有效期满前3个月。 第九条 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人员经登记后,方可在政府购买的社会服务项目中以社会工作者的名义从事社会服务活动。 第十条 社会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不断提高职业素质和本专业工作能力,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社会工作者每年度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行业公需和一般公需科目不少于18学时。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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