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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州市政务公开考核评议和责任追究工作制度(试行)
        信息来源: 市府办 发布时间: 2021-12-07 11: 44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加大政务公开力度,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建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国办发〔2016〕8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明确监督主体。市政府办公室及各县(市、)政府办公室是本地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地区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受理申请人对本地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并进行调查处理。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办公室主管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各行政机关要明确领导责任,依法确定一名负责同志,履行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职责,报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实行垂直管理的政府部门向其上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二、落实监督保障。市政府办公室及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政务公开各项工作制度,并将工作完成情况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向社会公布。市政府办公室将对全市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检查情况。

        三、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将政务公开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负责领导亲自抓,明确一位分管负责人具体抓,推动本地区各级行政机关做好信息公开、政策解读、回应关切等工作。负责领导每年至少听取一次政务公开工作汇报,研究推动工作,有关情况和分管负责人工作分工应对外公布。

        四、社会参与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如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市政府办公厅及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受理申请人对本地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并进行调查处理。

        各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鼓励支持第三方机构对政务公开质量和效果进行独立公正的评估。指导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做好发布政府信息、解读政策、回应关切的工作。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作用。

        五、强化责任追究。各地各部门要将信息公开、政策解读、回应关切、媒体参与等方面情况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定期对政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政务公开工作推动有力、积极参与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对重要信息不发布、重大政策不解读、热点回应不及时的,要严肃批评、公开通报;对弄虚作假、隐瞒实情、欺骗公众,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对收到的批评、投诉、建议等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对行政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机制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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