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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市医保局 | 成文日期: | 2022-01-24 |
信息来源: 市医保局 | 发布时间: 2022- 01- 24 17: 32 | 浏览次数: |
2022年1月18日,台州市医疗保障局、台州市民政局、台州市财政局、台州市乡村振兴局、台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台州监管分局等7部门联合印发了《台州市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促进共同富裕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政策制定背景
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国家医保局等7部门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等文件先后印发,要求在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完成后5年过渡期内,从集中资源支持脱贫攻坚转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同年12月,省医保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乡村振兴的战略部署,结合《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实施方案(2021-2025年)》文件精神,联合省民政、财政等7部门出台了《浙江省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促进共同富裕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意见》,明确通过优化调整医保扶贫政策,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逐步实现统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常态化保障,在坚持医保制度普惠性保障功能的同时,增强对困难群众基础性、托底性保障。2022年初,我局联合市民政、财政等7部门出台《台州市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促进共同富裕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二、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由三部分组成,分别为: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工作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围绕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共同富裕方向,以高质量医疗救助为主线,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全面推进,不断增强城乡居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主要任务。分为三个方面十项具体举措。
一是优化调整政策,增强保障功能。主要指向在坚持医保制度普惠性保障功能的同时,通过优化调整医保扶贫政策,增强对困难群众基础性、托底性保障,逐步实现统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常态化保障,提出规范落实资助参保政策、强化基本医疗保险功能、优化大病保险政策、完善医疗救助保障待遇等四项具体举措。
二是加快补齐短板,健全长效机制。主要指向围绕解决城乡居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医疗保障问题,加快补齐民生短板,夯实基本保障制度基础,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提出鼓励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支持参加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健全防贫减贫工作机制等三项具体举措。
三是提升服务水平,助力乡村振兴。主要指向通过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完善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政策,提升医疗保障公共管理服务水平,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全面推进,提出提升医保经办服务水平、强化医疗服务质量管理、推进医保管理机制创新等三项具体举措。
(三)工作要求。主要从提高认识、部门协同、精细管理、加强宣传等四方面提出工作要求。
三、新旧政策差异
《实施方案》的新变化可概括为:“两个规定”“三个明确”。
(一)规定医疗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救助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具体为特困供养人员给予全额救助;低保家庭成员救助比例为80%;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救助比例为70%;支出型贫困对象纳入低保或低边的也按相应比例救助。
(二)规定门诊医疗费用与住院同比例,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每人每年10万元,其中,提高门诊年度救助限额至2万元。各类救助情形均不设起付线。
(三)明确新认定的因病纳入低保、低边的支出型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待遇追溯期为认定前6个月(含认定当月)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四)明确医疗救助对象个人负担的家庭签约服务费部分给予全额救助。
(五)明确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普惠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个人缴纳部分由当地财政统筹支持。
四、适用范围
台州市范围内医疗救助对象。
五、注意事项
本实施方案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六、关键词解释
医疗救助对象是指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以及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特殊困难人员(含因病纳入低保、低边的支出型困难人员)。
七、文件解读单位及解读人
解读单位:台州市医疗保障局医保医药处
解读人:李峰
联系电话:0576-88513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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