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68135/2023-10046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台州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3-01-19 |
信息来源: 市司法局 | 发布时间: 2023- 02- 02 15: 46 | 浏览次数: |
台州市教育局起草了《台州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前已提交市政府审议。为了充分发扬民主,增加立法工作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现将条例草案予以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在2月20日前,将意见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市司法局。
通信地址:台州市行政大楼6楼市司法局立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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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司法局
2023年1月19日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促进、规范和保障职业院校与企业的合作,发挥企业在实施职业教育中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推动形成产教融合、工学结合、知行合一的共同育人机制,提高劳动者素质和技术技能水平,完善现代职业教育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术语界定】 本条例所称校企合作是指职业院校与企业通过共同育人、合作研究、共建机构、共享资源等方式所实施的合作活动。
本条例所称职业院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学校、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高等职业学校和其他开展职业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等。
本条例所称企业,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第三条【合作原则】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应当坚持育人为本,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提高劳动者素质,培养技术技能人才;坚持依法实施,遵守合作协议,保障双方合法权益;坚持平等自愿、互利互惠,调动校企双方积极性,实现共同发展。
第四条【合作机制】 校企合作实行政府推动、行业指导、社会参与、校企双主体实施的合作机制,深化校企命运共同体建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校企合作支持政策、服务平台和保障机制。
第五条【管理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教育、发展与改革、经济与信息化、科技、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建、农业农村、文化和广电旅游、金融、国有资产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大数据、税务等部门,以及工会等群团组织组成的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听取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工作情况报告,统筹、协调和研究解决校企合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的相关日常工作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校企合作促进工作。
各行业组织应当积极指导和推动本行业的校企合作。
第二章 合作内容与方式
第六条【合作要求】 职业院校应当根据自身学科专业特色和人才培养需要,主动对接合法合规经营的企业开展合作,积极为企业提供所需的课程、师资、技术等资源。
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设备和管理等要素参与校企合作,促进人力资源开发和技术技能传承创新。校企合作情况应当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第七条【合作内容】 校企双方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国际合作与交流等领域,开展以下合作:
(一)联合设置校企合作招生专业;
(二)联合开展校企合作教学改革;
(三)联合打造校企双主体师资队伍;
(四)联合共建创新型实习实训基地;
(五)联合组建技术攻关与创新平台;
(六)联合实施技能人才继续教育;
(七)联合培养国际化技术技能人才;
(八)联合组织学科与技能竞赛;
(九)联合培育工匠精神和校企合作文化。
鼓励并倡导校企合作的内容创新,但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除外。
第八条【合作形式】 校企双方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校企合作,包括:
(一)创新组建新型产教联合体;
(二)企业全资或合资举办职业教育实体;
(三)校企双方合作举办混合所有制、股份制的办学机构;
(四)校企联合开展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和社会服务等;
(五)一方利用自身资源优势为另一方提供服务;
(六)校企双方互认学习成果、技能等级证书等;
(七)企业或行业组织捐赠职业教育奖励基金,设立职业教育奖学金、助学金等。
鼓励和倡导校企合作的形式创新,但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除外。
第九条【合作协议】 校企合作双方开展校企合作应当签订合作协议,依法保障校企合作各方参与者的利益。
合作协议应当经校企双方平等协商并达成一致,明确约定合作的目标任务、内容形式、权利义务等必要事项,并根据合作的内容,合理确定协议履行期限。
合作内容涉及在校学生日常教学、实习等活动的,合作协议应当明确学生的相关权益,且合作期限一般应不少于3年。
第十条【知识产权】 基于校企合作所形成或产生的知识产权成果应当依据合作协议明确归属。
职业院校及其师生所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成果,可依法依规在企业作价入股;企业人员在校企合作中取得的教育教学成果,可视为技术或科研成果。
第十一条【绩效评价】 职业院校和企业应当建立校企合作的过程管理和绩效评价制度,定期总结合作成效,解决合作过程中的问题,提高合作水平。
第三章 促进政策与措施
第十二条【组织规划】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纳入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关部门在制定产业发展规划时,应当将促进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培养技术技能人才作为重要内容。
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应当根据行业特点和发展需要,组织和指导企业提出校企合作意向或者规划,并提供相应支持和服务。
第十三条【数字赋能】 市、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部门、行业、企业共同建设互联互通、开放共享的校企合作信息化平台,及时收集、发布和更新校企供求信息,定期举办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项目对接活动等。
第十四条【办学激励】 对在校企合作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企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技术改造、产品研发、推广应用、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建设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对被认定为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可依法给予金融、财政、土地等方面支持,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其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条件的,可按投资额一定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鼓励、支持混合所有制办学,按照我市混合所有制办学政策给予相应支持。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府投入、企业支持、社会捐助等多种方式筹措资金支持校企合作,财政涉企专项资金可以优先用于支持校企合作。
第十六条【金融支持】 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在符合法律规定并审慎开展授信管理的前提下,优先向校企合作主体提供融资支持与服务。
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资本市场进行股权融资、债券融资,加大实习实训基地等校企合作项目投资。
第十七条【财政支持】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置校企合作专项财政投入制度,根据本地职业教育办学规模,制定职业教育生均拨款标准或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逐步提高中等职业教育生均一般公共预算教育经费。
运行规范、成效明显的校企合作办学专业学费标准可按一定比例上浮。
经认定的创新型校企合作项目,可由财政资金给予补助,或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十八条【土地供应】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等方式,支持职业学校开展校企合作。
企业参与出资的非营利性职业教育办学机构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政策待遇,可以通过划拨方式获得教育办学用地。企业参与出资的营利性职业教育办学项目可以优先获得教育办学用地。
第十九条【税收优惠】 职业院校自主开展或与企业合作开展以服务学生实习实训为主要目的的市场经营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等优惠。
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因接收学生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以及用于职业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委托职业院校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二十条【绩效激励】 职业院校开展有偿服务及校企合作所得收入,应当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和管理,并可将一定比例收入核定为绩效工资增量,用于激励教师。具体分配办法由学校根据相关法律和政策要求制定实施。
经所在学校或者企业同意,职业院校的教师、科研技术人员与企业的高技能人才、工程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分别到企业、职业院校兼职的,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和双方约定取得薪酬。
第二十一条【行业政策】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鼓励本地企业与职业院校开展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并对符合产业发展导向、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合作项目优先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条【权益保护】 职业院校和企业在合作过程中应当保护学生、教师、企业员工等的合法权益。
职业院校与企业就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和学徒培养达成合作协议的,应当签订学校、企业、学生三方协议,并明确学校与企业在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方面的责任。
职业院校及合作企业不得擅自通过劳动与人力资源中介机构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企业应当依法依规保障各种实习学生或学徒的基本劳动权益,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报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
第二十三条【实习保险】 建立学生实习强制保险制度。职业院校和实习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企业应当在实习用工协议中约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的义务与责任,健全学生权益保障和风险分担机制。
第四章 指导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专项督导】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校企合作职责进行指导与监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各部门、职业院校落实校企合作职责的情况进行专项督导。对经济社会效益显着的校企合作模式或做法应当及时予以通报和推广,对运行不规范的校企合作项目应加强督导改进。
第二十五条【检查评估】 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建立健全校企合作检查评估制度,会同相关部门以及行业组织对职业院校校企合作发展规划、合作项目及其实施进行检查评估,对企业开展校企合作进行监督指导。校企合作成效的检查、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衡量职业院校办学水平的基本指标,列入职业院校教育质量年度报告,并做资助或奖励的依据。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检查、评估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违规处理】 职业院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相关职责,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尽职免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鼓励校企合作相关主体先试先行,创新工作机制和形式。在程序合规、尽责履职前提下,因先行先试、政策更迭等因素导致损失的,可以给予尽职免责认定。
第二十八条【氛围营造】 中国的365体育投注_365bet娱乐_365bet亚洲投注网址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宣传校企合作典型,推广校企合作先进经验,对在校企合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与奖励,积极营造全社会大力支持、深度参与校企合作的良好氛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校企合作的实施、管理及监督适用本条例。
其他层次类型的高等学校开展校企合作,职业学校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开展合作,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条【施行期限】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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