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68450/2023-10547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建设局 | 成文日期: | 2023-03-31 |
信息来源: 市建设局 | 发布时间: 2023- 03- 31 18: 24 | 浏览次数: |
为了进一步增强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政府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我局起草的《台州市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征求意见时间从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止。如有建议意见,请于2023年4月30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单位地址:台州市市府大道465号)。
联系人: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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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576-88517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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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台州市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2.《台州市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3月31日
附件1:《台州市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制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3.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4. 《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
二、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明确参与信用评价的对象。
第二章“评价指标和信用等级”,评价指标包括综合素质、代理业绩、市场行为、服务评价和社会信誉五部分。信用等级包含招标代理机构和代理项目负责人两个序列,各序列的信用评价实行分级评定,分为AAA、AA、A和B四个等级。
第三章“评价程序和申请材料”,信用评价工作每月组织一次,实行动态评价,按照初次评定、动态评定程序组织开展。
第四章“信用等级管理和运用”,信用评价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招标代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审批、日常监管、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附则”,参加信用评价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如实、及时进行申报。
附件2:台州市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代理行为,推进招标代理信用体系建设,促进代理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和《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是指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代理项目负责人综合素质、代理业绩、市场行为、服务评价和社会信誉等方面的综合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实施综合分类管理。
第三条 在台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代理项目负责人,按照本办法进行信用评价。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代理项目负责人,是指招标代理机构中依法取得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证书或者具有建设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第四条 信用评价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台州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招标代理机构的统筹管理工作,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负责台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信用评价工作,具体委托台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事务中心(台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市造价(招标)中心)组织实施。
县(市、区)、台州湾新区建设主管部门配合做好本辖区内信用评价工作。
第二章 评价指标和信用等级
第六条 信用评价指标包括综合素质、代理业绩、市场行为、服务评价和社会信誉五部分。
第七条 信用评价包含招标代理机构和代理项目负责人两个序列。各序列的信用评价实行分级评定,分为AAA、AA、A和B四个等级,并根据下列方法评定等级:
(一)AAA级,信用评价分80分以上的;
(二)AA级,信用评价分70分以上不足80分的;
(三)A级,信用评价分60分以上不足70分的;
(四)B级,信用评价分不足60分的。
第三章 评价程序和申请材料
第八条 信用评价工作每月组织一次,实行动态评价。
第九条 信用评价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开展:
(一)初次评定
1.申请信用评价的招标代理机构和代理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台州造价招标网——招标代理信用评价系统 (以下简称评价系统)中按照要求完成初次评定申报,并向市造价(招标)中心提交下列书面申请材料(需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并核验原件):
(1)招标代理机构:《台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申请表》;根据《招标代理机构自评表》进行计分的相关证明材料。
(2)代理项目负责人:《台州市建设工程代理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申请表》;代理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根据《代理项目负责人自评表》进行计分的相关证明材料。
2.市造价(招标)中心对申请信用评价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项目负责人的信用等级进行初次评定。
3.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在台州造价招标网上公示5日,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正式公布。
(二)动态评定
1.涉及信用等级评价指标得分有调整的招标代理机构或者代理项目负责人,应当于每月8日前(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在评价系统中完成上个月动态评定材料的申报。
2.市造价(招标)中心于每月18日前(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完成对招标代理机构和代理项目负责人的信用等级的动态评定。
3.动态评定结果于每月20日前在台州造价招标网上公示5日,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正式公布。
第十条 有关单位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造价(招标)中心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市造价(招标)中心应当依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对异议内容进行核实并答复。
提出异议的,应当经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否则异议不予受理。
第四章 信用等级管理和运用
第十一条 信用评价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一)守信激励机制
一个业绩认定期内(信用评价初次评定的上一个月的最后一天向前追溯一年,以此类推,每个业绩认定期为一年,下同),招标代理机构发生本办法附件3第1.3.1条款及代理项目负责人发生本办法附件4中第1.3.1条款规定行为的,上升其信用等级一级(升级期限为3个月)。
(二)失信惩戒机制
1.一个业绩认定期内,招标代理机构发生本办法附件3第2.3.1条款及代理项目负责人发生本办法附件4第2.3.1条款规定行为的,降低其信用等级一级(降级期限为6个月),直至降到B级为止。
2.评价期内,招标代理机构发生本办法附件3第2.3.2条款及代理项目负责人发生本办法附件4第2.3.2条款规定行为的,其信用等级直接降为B级(因处罚降级,处罚有明确期限的,降级期限同处罚期限;处罚无明确期限的,降级期限为两年。因记不良行为、黑名单降级的,降级期限同不良行为、黑名单期限)。
招标代理机构及代理项目负责人在失信惩戒期间不适用守信激励机制;在守信激励期间适用失信惩戒机制,符合失信惩戒标准的,立即取消相应激励措施。
第十二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招标代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行政审批、日常监管、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申请信用评价的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按照工程建设不良行为和黑名单记录管理有关办法处理。
招标代理信用评价申报材料中有错报、误报、漏报等情况,经查实后按照弄虚作假处理。
第十四条 信用评价参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台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标准
2.台州市建设工程代理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标准
3.台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标准
4.台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标准
5.台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申请表
6.台州市建设工程代理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申请表
7.建设工程招标人评价意见表
8.代理项目负责人代理项目月报表
9.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自查表
10.建设工程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自查表
11.台州市建设工程代理项目负责人信用扣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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