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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002669015/2023-10547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成文日期: 2023-04-03
        关于《台州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信息来源: 市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 2023- 04- 03 14: 44 浏览次数:

        根据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台州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征求意见稿)》全文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3年5月3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

        电话(传真):88320983,88320855

        邮  箱:tzzlc01@126.com

        地  址: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心大道399号)

        邮  编:318000

        附件:《台州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台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4月3日       



        台州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标准强市、质量强市、品牌强市建设,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强化标准创新引领,促进提质增效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台州市政府质量奖设3个奖项,包括“台州市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质量奖”)和“台州市标准创新贡献奖”(以下简称“标准奖”)和“个人奖”。

        “质量奖”授奖对象为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取得显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从事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等活动的组织。

        “标准奖”授奖对象为将创新成果转化为标准,实施后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检验检测机构、社会团体等组织。

        “个人奖”授奖对象为在质量管理理论研究、质量管理方法创新方面或在标准化理论研究、标准研制、标准推广实施、国际标准化或标准化综合管理、国际标准组织治理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包括管理人员、专家学者和一线员工。

        第三条  “质量奖”每次获奖组织名额不超过8个,“标准奖”不超过8个,“个人奖”各不超过2个,每二年评审1次。为推进台州市政府质量奖梯度培育创建,设立“台州市政府质量管理创新奖”和“台州市标准创新贡献奖鼓励奖”,每次获奖名额按当年度申报和评审情况确定,最多各不超过8个。

        第四条 “质量奖”依据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的最新版本评审;“标准奖”依据《台州市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分细则》评审;“个人奖”依据《台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个人)评价准则》评审。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市政府成立台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评审“标准奖”时为市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领导小组,下同)成员单位负责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协会代表和专家学者共15人组成,其中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市政府联系副秘书长、市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等4人为常任评审委员,并在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中随机抽取5人,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分别随机抽取1人,在行业协会代表中随机抽取1人,在专家学者中随机邀请3人。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市评委会主任,市政府联系副秘书长和市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市评委会副主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台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定活动的开展,决定评定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台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等重要文件;

        (三)审查评审结果,确定提请市政府批准的拟授奖组织名单。

        第六条  市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评审办),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由市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由市市场监管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市评审办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台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等重要文件;

        (二)组织开展台州市政府质量奖申报、资格审查、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等工作;

        (三)负责向市评委会报告台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情况,根据评审结果,提出台州市政府质量奖候选组织名单,提请市评委会审议;

        (四)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的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督促获奖组织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开展标准创新、规范使用获奖荣誉和标识;

        (五)承担市评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市评审办在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环节可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组建若干个评审组,具体负责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评审组一般由3名以上评审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组织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提出入围现场评审的组织名单;

        (二)制订现场评审实施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现场评审;

        (三)提出建议授奖的组织名单。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的条件:

        (一)企业(组织)申报对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台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正常运营的组织;

        2.生产经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产业政策要求;

        3.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近3年在各级质量监督抽查中未出现安全指标或者主要性能指标不合格等情况,未发生安全生产亡人事故和重大的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二)“质量奖”申报对象除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市内同行业或同型企业前列,主导产品的技术和质量指标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非营利性组织社会贡献程度位于行业前列;

        2.积极开展质量创新和品牌创新,特别是在进口替代、节能降碳以及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造方式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取得成效,创新成果在国内有较大影响;

        3.积极实施“首席质量官”制度,推动组织内部质量战略和计划的建立和实施,质量检控及质量考核奖惩,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实施与持续改进,质量文化创建及推进,质量安全行使“一票否决”。

        (三)“标准奖”申报对象除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牵头制修订现行有效且实施2年以上的下列标准:

        录入浙江省标准化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浙江省地方标准、台州市地方标准,在国家和浙江省标准化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进行自我声明公开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牵头制修订标准是指在标准制修订单位名单中排序首位。

        (四)“个人奖”申报对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在台州市从事质量或标准相关工作5年以上。

        2.创新能力强,积极推广应用先进质量管理理念或标准化理念,在质量管理工具或标准化成果创新运用方面取得公认业绩,给组织或社会带来卓越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政治坚定,恪守职业道德,个人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从事管理实践的所在组织近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记录。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台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程序包括发布通告、申报推荐、资格审查、资料评审、现场评审、综合评价、审查表决、初选公示、审定公布等九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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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发布通告。由市评审办发出申报台州市政府质量奖通知,并通过媒体予以公开发布。

        第十一条  申报推荐。申报组织填写《台州市政府质量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实性材料,经市级有关主管部门或县(市、区)政府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市评审办。

        第十二条  资格审查。市评审办组织对申报组织的基本条件、《申报表》及相关证实性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确定名单。

        第十三条  资料评审。市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申报单位资料进行书面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根据好中择优的原则,确定入围现场评审的组织名单。

        第十四条  现场评审。市评审办组织开展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十五条  综合评价。市评审办对资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进行汇总分析后,写出综合评价报告,并综合各评审组建议,提出台州市政府质量奖候选单位名单。

        第十六条  审查表决。市评委会听取候选单位负责人的陈述,听取市评审办工作汇报和查阅有关评审资料,表决确定初选授奖单位名单。对入围表决环节但未授予台州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可授予“台州市政府质量管理创新奖”或“台州市标准创新贡献奖鼓励奖”。

        第十七条  初选公示。市评审办对初步入选名单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由市评审办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报告提交市评委会审查。

        第十八条  审定公布。经公示通过后的拟奖名单,报市政府审定批准并公布。

        第五章  获奖奖励

        第十九条  获台州市政府质量奖和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单位由市政府发文公布,并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对获得台州市政府质量管理创新奖和标准创新贡献奖鼓励奖的组织,由市政府颁发奖牌、证书。

        第二十条  获台州市政府质量奖和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单位每家奖励50万元,由市财政解决。评审工作经费列入当年市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参与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评审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对违反评审纪律和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或取消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申报组织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采取不正当手段获评的,由市评委会查实后报请市政府批准,取消其荣誉资格,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并通报批评,5年内不得申报。

        第二十三条  获奖单位有宣传推广卓越绩效模式、介绍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积极参与标准化活动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获奖单位使用台州市政府质量奖荣誉称号及标识时,需注明获奖年份,但不得用于其产品宣传。

        第二十五条  获奖单位2年内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生产亡人事故,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停止宣传获奖荣誉,停止使用台州市政府质量奖标识,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市评审办依据本办法制订《台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台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台政办发〔2021〕5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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