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规范及标准(试行)
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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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要求………………5
1.2运输单位(渣土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要求……………………6
1.3运输单位(装修垃圾)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要求………………8
1.4运输单位(船舶)建筑垃圾处置的工作要求…………………9
1.5消纳单位(渣土消纳场)建筑垃圾处置的工作要求…………10
1.6消纳单位(临时渣土消纳场)建筑垃圾处置的工作要求……11
1.7消纳单位(泥浆固化中心)建筑垃圾处置的工作要求………13
1.8消纳单位(建筑垃圾中转站)建筑垃圾处置的工作要求………14
1.9消纳单位(资源化利用企业)建筑垃圾处置的工作要求………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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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申请材料…………18
3.2运输单位(渣土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申请材料…………19
3.3运输单位(装修垃圾)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申请材料………………20
3.4运输单位(船舶)建筑垃圾处置的工作所需材料…………………20
3.5消纳单位(渣土消纳场)建筑垃圾处置的工作所需材料…………21
3.6消纳单位(临时渣土消纳场)建筑垃圾处置的工作所需材料……21
3.7消纳单位(泥浆固化中心)建筑垃圾处置的工作所需材料………22
3.8消纳单位(建筑垃圾中转站)建筑垃圾处置的工作所需材料……22
3.9消纳单位(资源化利用企业)建筑垃圾处置的工作所需材料………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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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要求
一、审批要求
(1)建筑工地的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进行申请。
(2)具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水保方案及批复件。
(3)具有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四方(五方)合同。
(4)参与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的必须是具备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的运输企业和消纳企业,且具有与建筑垃圾处置量相适应的运输能力和消纳能力。
(5)具有消纳业主单位受纳证明。
(6)具有分类处置和回收利用方案。
(7)建筑工地硬件设施、监控设备、管理制度等符合建筑垃圾处置的管理要求。
(8)跨区运输消纳处置的,须有消纳点位,经产地和受纳地综合行政执法局同意,提交《台州市建筑渣土跨区运输消纳意见表》(样表见附件),并报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工作要求
(1)工地四周应设置硬质围墙,高度不低于2.5米,牢固美观,在挖土及施工期间不得随意拆除围墙作为出土口,也不得随意凿洞。
(2)进出工地大门主道路应采用C30以上混凝土硬化,其厚度应达到20厘米以上。为防范汽车轮胎带泥出工地,工地道路长度一般不小于50米(场地受限等情况除外);工地道路通过市政人行道时,应对人行道进行加固。
(3)有泥浆和渣土外运的建筑工地出入口应安装与建筑垃圾监管系统相配套的智能监管设备,能实时传输相关信息数据。
(4)工地应根据基坑围护方案、挖土方案的出土口位置及工地车辆进出口位置设置大门,出入口须设有冲洗设施,冲洗设施应在开工前建成。
(5)冲洗设施应满足运输高峰时冲洗量。一套冲洗设施应含冲洗场地、水源、高压水枪、集水池、沉淀池等装置,一般应离大门口10米以上。工地应配备滚轴式洗轮机,冲洗场地面积一般不小于100平方米,应低于四周地面,采用C30以上混凝土硬化,其厚度应达到20厘米以上。冲洗后污水应自动流入集水装置,通过沉淀池净化后排入市政管道,集水池及沉淀池尺寸应满足冲洗场地要求,一般要求5立方米以上,并经常清理。
(6)工地应落实专人负责冲洗和检查,冲洗后车辆待检查合格及刷卡后方可出工地大门。检查人员应检查汽车外表、轮胎(含空车及其它车辆)是否冲洗干净、土方是否按规范装载。工地门口应安装减速橡胶条。
(7)建筑泥浆大于5千干方的,应尽量就地脱水固化,尽量减少外运。
(8)符合其他有关的规定。
1.2运输单位(渣土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要求
一、审批要求
(1)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符合公安交警、交通运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相关规定,同时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
(3)所有车辆完成全球定位系统安装。
(4)全市新组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购置的建筑垃圾专用运输车应符合相关要求,其中泥浆专运车的泥浆罐体的长度和高度不得大于车厢的长度和高度。
二、工作要求
(1)具有能满足企业管理要求的办公场所;具有足够面积能够容纳运输车辆停放的停车场地以及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配套设施,出入口须硬化,并安装冲洗设施及与建筑垃圾监管系统相配套的智能监管设备,能实时传输相关信息数据。
(2)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符合“四统一”要求(统一颜色、统一标识、统一密封、统一定位系统):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有统一标识,车身整洁无破损现象,每个车队统一车辆颜色,在驾驶室车顶安装“XX渣土运输”灯箱,车门下方喷印运输企业名称、企业车辆自编号及车辆核定载重量。车厢后栏板喷印放大号牌(其尺寸为机动车登记编号的2.5倍,应清晰、完整)。参考下图所示。
所有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后栏板与车厢体连接处应该安装橡胶密封装置。
所有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和与建筑垃圾监管系统相配套的智能监管设备,能实时传输相关信息数据。
(3)运输车辆按核定载质量运输,但总重量不能超过50吨。
(4)运输单位应严格按照《台州市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路线单》所示路线进行运输,并随车携带路线单。
(5)支持鼓励采用新能源车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
(6)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该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不符合规范化要求,应停止从事建筑垃圾运输:
经综合行政执法局考核不合格且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
经司法机关认定,公司涉黑涉恶的。
经公安、交通、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认定不适宜运营的。
(7)符合其他有关的规定。
1.3运输单位(装修垃圾)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要求
一、审批要求
(1)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配备一定数量的两轴中小型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符合公安交警、交通运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相关规定,同时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
(3)所有车辆完成全球定位系统安装。
(4)具有符合规定的中转场所,或者具有与符合规定的中转场所、资源化利用中心、消纳场所之间的处置协议。
二、工作要求
(1)具有能满足企业管理要求的办公场所;具有足够面积能够容纳运输车辆停放的停车场地以及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配套设施,出入口须硬化,并安装冲洗设施及与建筑垃圾监管系统相配套的智能监管设备,能实时传输相关信息数据。
(2)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符合“四统一”要求(统一颜色、统一标识、统一密封、统一定位系统)。
(3)运输车辆按核定载质量运输,只限运输拆除垃圾、装修垃圾。
(4)支持鼓励采用新能源车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
(5)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该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不符合规范化要求,应停止从事建筑垃圾运输:
经综合行政执法局考核不合格且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
经司法机关认定,公司涉黑涉恶的。
经公安、交通、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认定不适宜运营的。
(6)符合其他有关的规定。
1.4运输单位(船舶)建筑垃圾处置的工作要求
(1)从事渣土船运的船只(禁止船运泥浆),满足船舶适航条件,船舶证书齐全,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接入相关监管平台,实行全程监管(海事部门要求安装AIS等设备,配备监控室),保证24小时有效运行,船上配员充足、适任,定期开展安全教育。
(2)有固定办公场所,具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安全管理、运输台帐、行政管理等制度。
(3)码头(埠头)配备消尘设备、车辆冲洗设备,出入口进行标化,有专人负责消尘设备、车辆冲洗设备。
(4)码头(埠头)及临时堆放点安装视频监控设备,接入相关监管平台,保证24小时有效运行。
(5)应遵守港航、海事等相关部门的法规制度,承运船舶实行“五定”管理,即定航线、定运输时段、定装卸点、定船舶、定每船载运量。
(6)船只运输的建筑渣土,必须是经主管部门核准的工地产生的弃土,或是泥浆固化处置产生的固化土。要定期对运输渣土进行环保监测,严禁运输有毒有害的物质或在运输渣土中掺杂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7)船运公司要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固定的岸基人员,运输期间要安排专人监管监控,公司管理制度要上墙,并落实相关安全教育措施。
(8)船运公司在每次渣土起运前,应将船只、时间、方量、出运码头、到达码头、综合利用点位等信息,上报产地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受纳地综合行政执法局。
(9)船运公司要安排专门的人负责登记台账信息,必须及时对运输的渣土数量进行登记,建立运输台账记录,一式三份,一份自留,一份交建筑渣土源头综合行政执法局保存,一份交建筑渣土受纳地综合行政执法局保存。公司要保证码头(埠头)和船上的监控24小时运行,并定期备份视频监控资料,以备管理部门调取。
1.5消纳单位(渣土消纳场)建筑垃圾处置的工作要求
(1)固定消纳场容量应达到50万立方以上。
(2)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应符合住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行政执法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同时具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安全管理、建筑垃圾消纳台帐、行政管理等制度,符合消纳场的管理要求。
(3)具有消纳场所土地的用途证明、建筑垃圾消纳方案、建筑垃圾填置布点规划图纸、消纳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监控服务协议。
(4)出入口需硬化并安装冲洗设施及监控。
(5)应落实《关于切实做好市区建筑垃圾消纳工作的通知(台政便笺〔2019〕25号)》文件精神,实行属地建设和属地管理。
(6)在消纳场所出入口及倾倒点应安装符合规定要求的与建筑垃圾监管系统相配套的智能监管设备,能实时传输相关信息数据。
(7)具有相应的摊铺、除尘等机械设备,以及排水、照明、消防等设施。
(8)具有符合规定的围墙(栏)等设施,消纳场出入口经混凝土硬化,并配置洒水等防尘设施,设置车辆冲洗设备,落实专人及时清洗。
(9)未经核准,建筑垃圾消纳场不得自行配备建筑垃圾运输车辆。
(10)固定消纳场应安装计量设施(体积测量或重量测量均可),累积消纳量达到消纳场容量时,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自动失效。
(11)消纳单位通过建筑垃圾综合再利用方式消纳建筑垃圾的,不计入固定消纳场的累计消纳容量。
(12)禁止受纳危险固废及有毒有害垃圾。
(13)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该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不符合规范化要求,应停止从事建筑垃圾消纳:
经综合行政执法局检查考核不合格且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
未安装符合规定要求的与建筑垃圾监管系统相配套的智能监管设备,且不能实时传输相关信息数据的。
消纳场地土地的租赁期限或用途证明过期的。
经司法机关认定,公司涉黑涉恶的。
经住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认定不适宜进行消纳的。
不具备承纳条件的。
(14)符合其他有关的规定。
1.6消纳单位(临时渣土消纳场)建筑垃圾处置的工作要求
(1)临时消纳场容量应大于1万立方,小于50万立方。
(2)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应符合自然资源、行政执法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同时具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安全管理、建筑垃圾消纳台帐、行政管理等制度,符合临时消纳场的管理要求。
(3)具有消纳场所土地的用途证明、监控服务协议。
(4)出入口需硬化并安装冲洗设施及监控。
(5)应落实《关于切实做好市区建筑垃圾消纳工作的通知(台政便笺〔2019〕25号)》文件精神,实行属地建设和属地管理。
(6)在消纳场所出入口及倾倒点应安装符合规定要求的与建筑垃圾监管系统相配套的智能监管设备,能实时传输相关信息数据。
(7)具有相应的摊铺、除尘等机械设备,以及排水、照明、消防等设施。
(8)消纳场出入口经混凝土硬化,并配置洒水等防尘设施,设置车辆冲洗设备,落实专人及时清洗。
(9)接纳的建筑垃圾应规范消纳,对进场的消纳车辆有专人进行指挥。
(10)临时消纳场应安装计量设施,累积消纳量达到消纳场容量时,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自动失效。
(11)消纳单位通过建筑垃圾综合再利用方式消纳建筑垃圾的,不计入临时消纳场的累计消纳容量。
(12)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该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不符合规范化要求,应停止从事建筑垃圾消纳:
经综合行政执法局检查考核不合格且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
未安装符合规定要求的与建筑垃圾监管系统相配套的智能监管设备,且不能实时传输相关信息数据的。
消纳场地土地的用途证明过期的。
经司法机关认定,公司涉黑涉恶的。
经住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认定不适宜进行消纳的。
不具备承纳条件的。
(13)符合其他有关的规定。
1.7消纳单位(泥浆固化中心)建筑垃圾处置的工作要求
(1)泥浆固化中心,应符合住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同时具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安全管理、建筑垃圾消纳台帐、行政管理等制度,符合泥浆固化中心的管理要求。
(2)具有固化场地的土地租赁协议和用途证明、固化后废水的水质报告、监控服务协议。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排水许可证。
(3)具有与处理能力相适应的固化场地。
(4)出入口需硬化并安装冲洗设施及监控。
(5)固化场地周边50米范围内有居民的,需征得周边居民的同意。
(6)在固化场所出入口安装符合规定要求的与建筑垃圾监管系统相配套的智能监管设备,能实时传输相关信息数据。
(7)固化场所具有符合规定的围墙(栏)、排水、照明、消防等设施,出入口经混凝土硬化,并配置洒水等防尘设施,设置车辆冲洗设备,落实专人及时清洗。
(8)建筑泥浆固化服务企业承接业务时,需具备相应的处理能力,并配置足够数量的固化设备,确保工地建筑泥浆及时、达标处理。考虑到固化设备有一定的故障率,工地匹配的建筑泥浆日处理能力应略大于日产生量(项目固化处理能力 = 固化设备单机处理能力ⅹ固化设备数量ⅹ1.2)。
(9)建筑泥浆固化处理过程中,不得加入或产生《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列出的,以及GB5085等标准中规定的危险物质。建筑泥浆固化后的分离水水质应达到GB18918国家排放标准。分离水应循环用于工地施工,多余的可排入雨水管网。固化服务企业应在每个新项目设备作业期间,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排水水质出具检测报告并送交当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保存。
(10)建筑泥浆固化预处理环节,应使用质量合格的絮凝剂,严禁使用石灰或其他不符合环保达标排放的物质,避免超标排放和环境污染。
(11)固化处理产生的干泥含水率不能超过40%,避免外运时滴漏、污染城市道路。
(12)固化处理产生的干泥外运时,应与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消纳单位(本中心循环再利用的除外)签订合同,明确干泥去向。
(13)建筑泥浆固化处理现场应采取防尘降噪措施,尽量减少对工地周边环境的影响。
(14)建筑泥浆固化处理现场应设定安全工作范围,设定必要的防护措施,避免无关人员随意进入,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15)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该泥浆固化中心不符合规范化要求,应停止从事泥浆固化:
经综合行政执法局检查考核不合格且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
未安装符合规定要求的与建筑垃圾监管系统相配套的智能监管设备,且不能实时传输相关信息数据的。
固化场地土地的租赁期限或用途证明过期、作废的。
经司法机关认定,公司涉黑涉恶的。
经住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认定不适宜进行泥浆固化的。
不具备承纳及泥浆固化相关条件的。
(16)符合其他有关的规定。
1.8消纳单位(建筑垃圾中转站)建筑垃圾处置的工作要求
(1)建筑垃圾中转站,应符合住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同时具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安全管理、建筑垃圾消纳台帐、行政管理等制度,符合建筑垃圾中转站的管理要求。
(2)具有建筑垃圾中转站土地的用途证明和土地租赁协议、建筑垃圾中转站平面图、进场路线图、监控服务协议。
(3)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方案,对废弃混凝土、金属、木材等的回收利用方案。
(4)在建筑垃圾中转站出入口及倾倒点应安装符合规定要求与建筑垃圾监管系统相配套的智能监管设备,能实时传输相关信息数据。
(5)具有相应的摊铺、除尘、冲洗等机械设备,以及排水、照明、消防等设施。
(6)具有符合规定的围墙(栏)设施,出入口道路经过硬化处理,配有洒水等防尘设施。
(7)接纳的建筑垃圾应分类堆放、规范消纳,对进场的消纳车辆有专人进行指挥,应设置分类分拣的场地,并设立标识牌。
(8)建筑垃圾中转站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两轴中小型自卸建筑垃圾清运车(只限清运拆除垃圾、装修垃圾),车辆应符合“四统一”要求(统一颜色、统一标识、统一密封、统一定位系统)。
(9)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该建筑垃圾中转站不符合规范化要求,应停止从事建筑垃圾消纳:
经综合行政执法局检查考核不合格且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
未安装符合规定要求的与建筑垃圾监管系统相配套的智能监管设备,且不能实时传输相关信息数据的。
消纳场地土地的租赁期限或用途证明过期的。
经司法机关认定,公司涉黑涉恶的。
经住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认定不适宜进行消纳的。
不具备承纳条件的。
(10)符合其他有关的规定。
1.9消纳单位(资源化利用企业)建筑垃圾处置的工作要求
(1)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含建筑垃圾分拣中心),应符合住建、自然资源、经信、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同时具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安全管理、建筑垃圾消纳台帐、行政管理等制度,符合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的管理要求。
(2)具有土地用途证明和土地租赁协议、项目建设平面图、监控服务协议。
(3)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方案和资源化利用方案。
(4)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出入口应安装符合规定要求与建筑垃圾监管系统相配套的智能监管设备,能实时传输相关信息数据。
(5)具有相应的摊铺、除尘、冲洗等机械设备,以及排水、照明、消防等设施。
(6)具有符合规定的围墙(栏)设施,出入口道路经过硬化处理,配有洒水等防尘设施。
(7)接纳的建筑垃圾应分类堆放、规范消纳,对进场的消纳车辆有专人进行指挥,应设置分类分拣的场地,并设立标识牌。
(8)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该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不符合规范化要求,应停止从事建筑垃圾消纳:
经综合行政执法局检查考核不合格且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
未安装符合规定要求的与建筑垃圾监管系统相配套的智能监管设备,且不能实时传输相关信息数据的。
消纳场地土地的租赁期限或用途证明过期的。
经司法机关认定,公司涉黑涉恶的。
经住建、自然资源、经信、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认定不适宜进行消纳的。
不具备承纳条件的。
(9)符合其他有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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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流程表 |
环节 | 办理 时限 | 核准标准 | 办理结果 |
1、申请 |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申请人向登记(发照)机关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
运输单位(渣土车、装修垃圾)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申请提交方式由各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
2、受理 | 即办 |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告知书》; 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 3.不属于许可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 |
3、现场勘查/审查/核准 |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即办 | 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 | 对于审查/核准通过的,记录审查/核准记录,签字予以确认。 |
运输单位(渣土车、装修垃圾)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2个工作日 | 1.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 2.对运输公司的车辆等进行现场核查,不达标者要求其进行整改,直至合格为止(整改期限内不计算受理时限);如现场能即时整改到位的,可以予以通过。 |
4、决定 |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即办 | 根据审核情况,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准予许可的,出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运输单位(渣土车、装修垃圾)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1个工作日 | 准予许可的,出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运输单位)》;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5、送达 | 2个工作日 | 通过邮寄或者自取的方式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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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性质 | 受理标准(审核标准) |
1 |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申请表 | 必要 | 申请表是否加盖公章,申报单位是否与公章一致,申请表内容是否填写完整 |
2 | 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身份证 | 必要 | 身份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姓名和身份证号是否与申请表一致 |
3 | 土方产生量计算书及相应图纸或建设工程水土保持方案 | 必要 | 核对信息是否与实际相符。提供专家评审结论报告复印件,若无法提供的,可以提供处置量测算图纸(总平面图、桩位图、基坑图等),单面一份,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4 | 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合同 | 必要 | 核对信息是否与申请表相符。运输处置合同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消纳单位之间的合同。 |
5 | 海洋处置的提供土质成分检测报告 | 非必要 (非海洋处置无需提供) | 核对信息是否与实际相符 |
6 | 受纳地镇(乡)、街道以上政府意见或双方政府协议 | 非必要 (非跨区域的无需提供) | 核对是否为同意意见,须有公章。 |
7 | 消纳处置地名称、业主单位受纳证明(含接收量、受纳余量等方案) | 必要 | 核对是否有消纳处置地业主单位公章,消纳场是否有消纳余量进行处置。 |
8 |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必要 | 营业执照基本内容是否与申请表一致,是否有独立法人资格,是否在有效期内。 |
9 | 消纳场地图纸、进场路线图、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等材料 | 必要 |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征询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关于消纳场的土地用途的意见,核对消纳场土地用途是否满足要求,消纳场的地形图纸、进场路线和相关制度是否健全。 |
10 | 受纳地县级以上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 必要 | 核对是否为同意意见,须有公章。 |
11 | 分类处置和回收利用方案 | 必要 | 核对信息是否符合分类处置和回收利用要求,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核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无施工许可证的,提供项目所在区的会议纪要、备忘录、区政府工作任务清单或项目所在区建设主管部门盖章的证明材料原件,单面一份。 |
12 | 授权委托书 | 非必要 | 授权信息是否对应身份证信息。 |
13 | 经办人身份证 | 非必要 | 是否在有效期内,姓名和身份证号是否与申请表一致。 |
3.2运输单位(渣土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性质 | 受理标准(审核标准) |
1 | 申请表 | 必要 | 申请表是否加盖公章,申报单位是否与公章一致,申请表内容是否根据填写完整 |
2 | 完成全球定位系统安装证明 | 必要 | 核对信息是否与实际相符 |
3 | 申请的所有车辆信息汇总表(含附所有车辆行驶证、营运证、车辆密闭化的前后45度角彩色照片) | 必要 | 核对信息是否与实际相符 |
4 |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必要 | 营业执照基本内容是否与申请表一致,是否有独立法人资格,是否在有效期内 |
5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必要 | 核对信息是否与申请表相符 |
6 | 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身份证 | 必要 | 身份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姓名和身份证号是否与申请表一致 |
7 | 授权委托书 | 非必要 | 授权信息是否对应身份证 |
8 | 经办人身份证 | 非必要 | 是否在有效期内,姓名和身份证号是否与申请表一致 |
3.3运输单位(装修垃圾)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性质 | 受理标准(审核标准) |
1 | 申请表 | 必要 | 申请表是否加盖公章,申报单位是否与公章一致,申请表内容是否根据填写完整 |
2 | 完成全球定位系统安装证明 | 必要 | 核对信息是否与实际相符 |
3 | 申请的所有车辆信息汇总表(含附所有车辆行驶证、营运证、车辆密闭化的前后45度角彩色照片) | 必要 | 核对信息是否与实际相符 |
4 |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必要 | 营业执照基本内容是否与申请表一致,是否有独立法人资格,是否在有效期内 |
5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必要 | 核对信息是否与申请表相符 |
6 | 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身份证 | 必要 | 身份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姓名和身份证号是否与申请表一致 |
7 | 授权委托书 | 非必要 | 授权信息是否对应身份证 |
8 | 经办人身份证 | 非必要 | 是否在有效期内,姓名和身份证号是否与申请表一致 |
9 | 终端处置协议 | 非必要 | 若无中转堆放场地,则需要终端处置协议。 |
3.4运输单位(船舶)建筑垃圾处置的工作所需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或 复印件 |
1 | 建筑垃圾处置(运输单位)工作情况表(要求人员固定、台账齐全) | 原件 |
2 | 企业营业执照 | 复印件 |
3 | 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 复印件 |
4 | 船舶年审合格证、船员证件 (船只满足船舶适航条件,船舶证书齐全) | 复印件 |
5 | 办公场所租赁协议 | 复印件 |
6 | 监控服务协议(包括中转码头监控、船上监控及受纳地码头监控视频,形成闭环式监控系统,并接入相关监管平台,保证24小时有效运行) | 复印件 |
7 | 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 | 原件 |
8 | 现场勘查照片(码头必须建设标准化出入口,配备消尘设备、车辆冲洗设备,并由专人负责) | 原件 |
3.5消纳单位(渣土消纳场)建筑垃圾处置的工作所需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或 复制件 |
1 | 建筑垃圾处置(消纳单位)工作情况表 | 原件 |
2 | 企业营业执照 | 复印件 |
3 | 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 复印件 |
4 | 土地用途证明 | 复印件 |
5 | 区位图、地形图(等高线图)、平面图、运输车辆进场路线图 | 复印件 |
6 | 企业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 | 复印件 |
7 | 监控服务协议 | 复印件 |
3.6消纳单位(临时渣土消纳场)建筑垃圾处置的工作所需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或 复制件 |
1 | 建筑垃圾处置(消纳单位)工作情况表 | 原件 |
2 | 企业营业执照(或其他组织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3 | 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其他组织代表人身份证) | 复印件 |
4 | 土地用途证明 | 复印件 |
5 | 企业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 | 复印件 |
6 | 监控服务协议 | 复印件 |
3.7消纳单位(泥浆固化中心)建筑垃圾处置的工作所需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或 复制件 |
1 | 建筑垃圾处置(消纳单位)工作表 | 原件 |
2 | 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 复印件 |
3 | 固化场地土地用途证明 | 复印件 |
4 | 固化场地租赁协议 | 复印件 |
5 | 固化场周边50米范围内有居民的,需有征得周边居民同意的书面意见 | 原件 |
6 | 水质报告(固化处理后的废水排放达到城镇污水管网纳管标准) | 复印件 |
7 | 企业环境卫生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泥浆池四周要安装防护网,高度不得低于2.5米) | 复印件 |
8 | 监控服务协议 | 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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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消纳单位(建筑垃圾中转站)建筑垃圾处置的工作所需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或 复制件 |
1 | 建筑垃圾处置(消纳单位)工作情况表 | 原件 |
2 | 企业营业执照 | 复印件 |
3 | 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 复印件 |
4 | 土地用途证明 | 复印件 |
5 | 土地租赁协议 | 复印件 |
6 | 区位图、地形图(等高线图)、平面图、运输车辆进场路线图 | 复印件 |
7 | 企业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 | 复印件 |
8 | 建筑垃圾分类处置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方案 | 复印件 |
9 | 监控服务协议 | 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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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消纳单位(资源化利用企业)建筑垃圾处置的工作所需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或 复制件 |
1 | 建筑垃圾处置(消纳单位)工作情况表 | 原件 |
2 | 企业营业执照 | 复印件 |
3 | 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 复印件 |
4 | 土地用途证明 | 复印件 |
5 | 土地租赁协议 | 复印件 |
6 | 项目建设平面图 | 复印件 |
7 | 企业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 | 复印件 |
8 | 建筑垃圾分类处置方案和资源化利用方案 | 复印件 |
9 | 监控服务协议 | 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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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申请表、建筑垃圾综合再利用申请表、台州市建筑渣土跨区运输消纳意见表、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运输单位)申请表、建筑垃圾处置(消纳单位)工作情况表。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申请表
属地处置 □ | 跨区处置 □ |
建设项目名称 |
| 施工地点 |
|
建设单位 |
| 负责人 |
| 手机号码 |
|
施工单位 |
| 负责人 |
| 手机号码 |
|
承运单位 |
| 负责人 |
| 手机号码 |
|
建筑垃圾种类 | 1.渣土□ 2.泥浆□ 3.装修垃圾□ 4.拆除垃圾□ 5.城建地基土□ |
垃圾处置量 | (立方米) | (吨) |
垃圾处置方式 | 1.基础回填 □ 2.绿化用土□ 3.制砖等资源化利用 □ 4.低洼地改造□ 5.废弃山塘回填 □ 6.市内海涂围垦□ 7.码头中转□ 8.其他□_________ |
消纳(中转)场地 | 名称 |
| 地点 |
|
负责人 |
| 手机号码 |
|
承运车辆号牌 |
|
清运期限 |
|
运输路线 |
|
现场勘察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主管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盖章) |
备注 |
|
申请单位:(盖章)
注:根据实际情况在□内打√
建筑垃圾综合再利用申请表
申请单位概况 |
产生 建筑 垃圾方 | 建设工程 名称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 |
|
地址 |
|
施工单位 |
| 联系人姓名及电话 |
|
运输方 | 运输公司 |
| 联系人姓名及电话 |
|
综合再利用方 | 消纳单位 |
| 联系人姓名及电话 |
|
建筑垃圾处置时间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渣土种类 | 渣土 | 弃土 | 废石 | 泥浆 | 废弃物 | 总方量 |
方量(立方)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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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用途 |
|
承诺书 综合行政执法局: 我们承诺: 1、认真遵守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如实申报建筑垃圾综合再利用总量,并按相关规定进行运输。 2、建设、施工、运输、综合再利用单位认真落实各项安全措施,造成各类安全责任事故由承诺单位各负其责。 产生建筑垃圾单位(签字盖章) 运输单位(签字盖章) 综合再利用单位(签字盖章) 注:只有取得城市建筑垃圾核准证,方可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 |
相关部门意见(签字盖章) |
|
综合行政执法局意见 |
|
台州市建筑渣土跨区运输消纳意见表
申请单位(建筑渣土产生单位) |
|
法人代表 |
| 联系电话 |
|
联系人(代理人) |
| 联系电话 |
|
运输单位 |
| 联系人及电话 |
|
受纳单位 |
| 联系人及电话 |
|
申请事项 (渣土用途、运输方式) | 申请单位(盖章): 运输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处置日期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申请处置方量(万M3) |
|
受纳地点 |
|
受纳地村委会意见(或受纳企业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受纳地镇(乡)、街道以上政府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受纳地相关部门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受纳地综合行政执法局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建筑渣土产地综合行政执法局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该表格一式三份,受纳地执法局一份,渣土产地执法局一份,申请单位一份。
受理编号:
受理时间:
台州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运输单位)申 报 表
企业名称:(章)
法定代表人:(章)
申报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 系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填 表 说 明
一、本表由申报企业如实逐项填写,申报企业对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本表用蓝色或黑色墨水表填写,字迹要端正、清楚,不得涂改。
三、企业填写时,如表格内填写不下,可另加附页。
四、本表填写数据均用阿拉伯数字,均为整数。
五、本表一式两份,并附送相关申请材料。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
|
注册地址 |
|
邮政编码 |
| 成立日期 |
|
法定代表人 |
| 联系电话 |
|
传 真 |
| 电子邮箱 |
|
注册资金 |
| 营业执照 注册号 |
|
经营范围 | 主营 |
|
兼营 |
|
道路运输经营 许可证(或船舶相应证件)编号 |
| 发证机关 |
|
原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运输单位)或原建筑垃圾运 输服务资格证 编号 |
| 核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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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车辆(船舶)数量 |
| 载 重 总吨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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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总人数 |
| 其 中 驾驶员 |
|
办公场所地址 |
| 面积 |
|
停车场所地址 |
| 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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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法定代表人简况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
|
职务 |
| 职称 |
| 文化程度 |
|
何时何校专业毕业 |
|
企业管理资历 | 年 | 电话 |
|
工 作 简 历 | 由何年月至何年月 | 在何单位从事何工作、任何职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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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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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签章: 年 月 日 |
三、企业经营负责人简况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
|
职务 |
| 职称 |
| 文化程度 |
|
何时何校专业毕业 |
|
企业管理资历 | 年 | 电话 |
|
工 作 简 历 | 由何年月至何年月 | 在何单位从事何工作、任何职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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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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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签章: 年 月 日 |
四、企业安全负责人简况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
|
职务 |
| 职称 |
| 文化程度 |
|
何时何校专业毕业 |
|
企业管理资历 | 年 | 电话 |
|
工 作 简 历 | 由何年月至何年月 | 在何单位从事何工作、任何职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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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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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签章: 年 月 日 |
五、企业财务负责人简况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
|
职务 |
| 职称 |
| 文化程度 |
|
何时何校专业毕业 |
|
企业管理资历 | 年 | 电话 |
|
工 作 简 历 | 由何年月至何年月 | 在何单位从事何工作、任何职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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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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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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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签章: 年 月 日 |
六、现有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船舶)情况
七、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
项目 | 有 | 无 | 自查执行情况 | 审核情况 |
运输车辆(船舶)运营管理制度 |
|
|
|
运输车辆(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
|
|
|
运输车辆(船舶)质量管理制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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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车辆(船舶)保养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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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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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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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企业简介
九、审查意见
企业 申报 意见 |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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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行政执法局意见 | (章) 年 月 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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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运输车辆(船舶)档案
牌照号码 | 运输公司(盖章) | 厂牌型号 | 核定载重吨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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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粘贴行驶证复印件) |
(粘贴道路运输证复印件或船舶相关证件) |
(车辆(船舶)彩色照片) |
受理编号:
受理时间:
台州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消纳单位)
工作情况表
企业名称: 章
法定代表人: 章
申报日期: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填 表 说 明
一、本表由消纳企业如实逐项填写,消纳企业对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本表用蓝色或黑色墨水笔填写,字迹要端正、清楚,不得涂改。
三、企业填写时,如表格内填写不下,可另加附页。
四、本表填写数据均用阿拉伯数字,均为整数。
五、本表一式两份,并附送相关申请材料。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
|
注册地址 |
|
邮政编码 |
| 成立日期 |
|
法定代表人 |
| 联系电话 |
|
传 真 |
| 电子邮箱 |
|
注册资金 |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
经 营 范 围 | 主营 |
|
兼营 |
|
职工总人数 | 人 |
| 人 |
办公地址 |
|
消纳场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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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法定代表人简况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 照 片 |
籍贯 |
| 职称 |
| 文化程度 |
|
何时何校何专业毕业 |
|
企业管理资历 | 年 | 电话 |
|
工 作 简 历 | 由何年月至何年月 | 在何单位从事何工作、任何职 |
|
(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
本人签章: 年 月 日 |
三、企业经营负责人简况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 照 片 |
籍贯 |
| 职称 |
| 文化程度 |
|
何时何校何专业毕业 |
|
经营管理资历 | 年 | 电话 |
|
工 作 简 历 | 由何年月至何年月 | 在何单位从事何工作、任何职 |
|
(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
本人签章: 年 月 日 |
四、企业安全负责人简况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 照 片 |
籍贯 |
| 职称 |
| 文化程度 |
|
何时何校何专业毕业 |
|
安全管理资历 | 年 | 电话 |
|
工 作 简 历 | 由何年月至何年月 | 在何单位从事何工作、任何职 |
|
(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
本人签章: 年 月 日 |
五、企业财务负责人简况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 照 片 |
籍贯 |
| 职称 |
| 文化程度 |
|
何时何校何专业毕业 |
|
财务管理资历 | 年 | 电话 |
|
工 作 简 历 | 由何年月至何年月 | 在何单位从事何工作、任何职 |
|
(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
本人签章: 年 月 日 |
六、现有机械、设备情况
七、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
项 目 | 有 无 | 自查执行情况 | 审核情况 |
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
|
|
|
安全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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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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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企业简介
九、各单位意见
消纳企业 意见 | (章) 年 月 日 |
所在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意见 | (章) 年 月 日 |
综合行政执法局意见 | (章) 年 月 日 |
备 注 |
|
台州市建筑垃圾处置承包合同
(参考文本)
建设单位(甲方):
施工单位(乙方):
运输单位(丙方):
消纳单位(丁方):
甲/乙方依法将 工程建设项目产生的全部建筑渣土、泥浆的处置业务承包给丙方和丁方 (甲/乙方不得自行处置)。建筑渣土、泥浆处置具体包括建筑渣土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泥浆脱水固化等活动。为明确甲、乙、丙、丁四方权利义务关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经各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地址
第二条 建筑渣土定点消纳
1、建筑渣土消纳点为 消纳场(消纳点)。
2、本工程建设项目产生的建筑渣土运输里程为 公里,按实结算。
3、建筑泥浆必须做脱水固化处理,并应优先选择在工地进行现场处理,就地减量,减少车运外运的频次,经当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现场踏勘,认为不具备固化设备安装条件的工地,其建筑泥浆可车运至固化基地进行处理。
4、其他约定
。
第三条 建筑渣土、泥浆处置预估方量
本合同签订时,项目建筑渣土、泥浆方量已委托具备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的建设工程咨询中介机构计算确定:暂估渣土方量为
立方米、暂估泥浆方量为 立方米;暂估渣土消纳方量为 立方米、暂估泥浆消纳方量为 立方米。
第四条 合同价款
本合同建筑垃圾运输、消纳单价依据台州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如无核定价的,可采集市场价作为定价参考。建筑渣土、泥浆体积与重量间的折算容重标准依据《浙江省建筑安装材料基期价格》和《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相关规定执行。
1、渣土运输单价为人民币 元/吨公里,合同渣土运输总价暂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
2、泥浆固化单价为人民币 元/吨公里,合同泥浆固化总价暂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
3、渣土消纳单价为人民币 元/立方,合同渣土消纳总价暂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
4、泥浆固化后渣土消纳单价为人民币 元/立方,合同泥浆消纳总价暂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
5、合同总价款暂为 元,人民币(大写) 元。
6、建筑渣土、泥浆体积与重量间的折算容重标准:
渣土容重为1.6吨/立方米;泥浆容重为1.3吨/立方米。
第五条 建筑渣土、泥浆处置费结算方式
1、建筑渣土、泥浆处置按方量结算,实际处置方量和运距应由合同各方共同测算确认,按实结算处置费用。
2、其他约定
。
第六条 建筑渣土、泥浆处置工期
1、工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外运及消纳天数总计 天。
2、如工程分多期进行,时间安排分别为:
第一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外运及消纳天数计 天。
第二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外运及消纳天数计 天。
第三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外运及消纳天数计 天。
第四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外运及消纳天数计 天。
3、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丙方和丁方处置工期可相应顺延:
①甲方或乙方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存款、进度款、致使处置工作不能正常进行。
②相关职能部门因管理需要,要求停止外运、停止消纳或停止施工。
③工程项目进展造成丙方车辆无法运输或施工。
④大雨等恶劣气候或其它人力等不可抗力因素。
⑤经甲方或乙方代表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⑥因甲方或乙方的原因造成车辆准运证办理期限的延误。
第七条 付款结算方式
1、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将建筑垃圾处置费分别拨付给建筑垃圾消纳单位、运输单位。
2、其他约定
。
第八条 各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甲方负责向相关管理部门申报建筑渣土、泥浆排放计划,申请建筑渣土、泥浆处置行政许可,并经批准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证。
2、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及时把建筑垃圾处置费分别支付给丙、丁方。
3、甲方对乙、丙、丁三方当事人履行本合同有监督义务。
4、乙方如受甲方委托付款,但未按本合同约定进度分别支付给丙、丁方,甲方应尽到无条件垫付义务;甲方为乙方履行本合同提供担保。
5、其它:
(二)乙方责任
1、如乙方配合甲方或受甲方委托,负责向相关管理部门申报建筑渣土、泥浆排放计划,申请建筑渣土、泥浆处置行政许可,并经批准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证。
2、乙方如受甲方委托付款,应将建筑垃圾处置费及时支付给丙、丁方。
3、乙方应当主动制止丙方使用密闭盖缺损的建筑渣土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运输车辆”)。
4、乙方应当明确渣土及泥浆的排放数量和时间,及时递交丙、丁方;认真填写建筑渣土、泥浆运输消纳联系单。
5、在丙方进场施工前,乙方负责清理场内障碍物,提供丙方规范作业所需的水电和照明设备,按标准设置泥浆沉淀池,硬化场地出入口道路,安装运输车辆冲洗设备,做到管理到位,施工文明。
6、乙方应在现场配备专业管理人员配合丙方作业,保障丙方在施工现场的正常作业。
7、乙方的工程进度如出现较大幅度调整时,应及时发书面通知告知丙方。
8、乙方负责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
9、乙方应负责工地现场出入口的卫生清洁,保障视频监控和其它智能监控设备的正常运作,准确填写和保管好建筑垃圾台账。
10、其它:
(三)丙方责任
1、丙方应遵守国家和我市政府部门发布的关于建筑渣土、泥浆处置、运输的各项规定,并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标准为甲或乙方提供规范的服务。
2、丙方必须使用经我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符合密闭化性能要求的、安装符合规定要求的监控装置的车辆,从事建筑渣土、泥浆运输业务。
3、丙方装载建筑渣土、泥浆应以不超过车辆箱体上沿口为限,确保密闭装置正常闭合,并安装密封条,杜绝运输过程中建筑渣土、泥浆飞扬、撒落或滴漏。认真遵守相关管理部门核准的时间、路线,将建筑渣土和泥浆运至指定的消纳地点和泥浆固化基地。
4、丙方应认真执行乙方提供的建筑渣土、泥浆排放计划,并保质保量按期把建筑渣土、泥浆运输至丁方消纳场和泥浆固化基地。
5、丙方所属运输车辆驶入工地前,应做好车辆的日常保洁;
驶出工地时,应主动对车辆进行冲洗;做到进出工地的运输车辆
车身、轮胎不粘泥。
6、丙方对甲方或乙方提供的作业条件不能满足其规范作业的要求的,应及时向甲方或乙方提出,并可向相关政府部门反映。
7、丙方应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承运车辆的准运证,但如甲方或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进度付款则丙方有权拒绝办理。
8、其它:
(四)丁方责任
1、丁方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部门发布的关于建筑渣土和泥浆消纳的各项规定,并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向甲、乙、丙三方提供规范的服务。
2、丁方应提供便于丙方运输的进场道路和场地,及时消纳丙方承运的建筑渣土。
3、丁方应负责消纳场出入口的卫生清洁,保障视频监控及其它智能监控设备的正常运作,准确填写和保管好建筑垃圾台账。
4、其它:
(五)施工场地安全责任
在甲方场地施工期间出现的安全责任问题,经相关主管部门认定责任主体,各自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或乙方如违反本合同付款约定,无正当理由延期付款给丙或丁方的,甲方或乙方应向丙或丁方赔付 元/天违约金。
2、乙方如违反本合同责任约定,未清理场内障碍物、未进行场内排水、未按标准硬化场地出入口道路,因此造成承运工期延误,乙方应当向丙方赔付 元/天违约金。
3、乙方如不向丙方提供建筑渣土、泥浆排放计划或不执行建筑渣土、泥浆排放计划,应当向丙方赔付 元/天违约金。
4、乙方如无法保证丙方在甲方施工现场正常运行,应当向丙方赔付 元/天违约金。
5、甲方对上述的违约负连带赔付责任。
6、甲方或乙方如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未经核准的运输、消纳单位处置的,或有自行处置行为的,由甲方或乙方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7、丙方如无正当理由延期或不执行乙方提供的建筑渣土、泥浆排放计划,造成施工工期延误的,丙方应当向乙方赔付 元/天违约金。
8、丙方未将建筑渣土、泥浆密闭运输,或运输途中建筑渣土、泥浆飞扬、撒落、滴漏污染道路和市容环境的,其责任由丙方承担。
9、丁方未对丙方承运甲方的建筑渣土及时消纳,应当向丙方赔付 元/天违约金。
10、其他约定
第十条 合同争议解决途径
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可选择下列第 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附则
1、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可通过协商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同等效力。补充合同内容与本合同冲突的,以补充合同为准。
2、本合同壹式柒份,除甲、乙、丙、丁四方各执壹份外,相关管理部门各执壹份。
3、本合同如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时,各方可协商解除合同。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电话(手机): 电话(手机):
传真: 传真: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户: 帐户:
日期: 日期:
丙方(盖章): 丁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电话(手机): 电话(手机):
传真: 传真: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户: 帐户: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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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的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进行申请,核准通过后对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核发《台州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并对相关运输单位出具《台州市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路线单》。核准证书样式如下。